3月是学雷锋月,市区一KTV居然用雷锋做起了广告。工商部门表示,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五)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昨天,市民林小姐报料,她最近在市区一家KTV唱歌时发现了雷人的一幕。雷锋的头像和标语赫然出现在这家KTV的店门口。
“学雷锋日前后,这家KTV就风风火火打出了这样的广告。”市民徐先生表示。
这家KTV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广告明确打出了向雷锋学习的标语,并没有去侮辱或者损害名人的形象和口碑。
记者昨日致电工商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雷锋是新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面旗帜,是社会主义道德楷模,是‘无私奉献’、‘助人为乐’的代名词,不应用在商业活动中。”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五)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就要立刻叫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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