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博等新媒体、社交网络的普及,明星们又多了一条“生财之道”。近日,演员郭涛发微博推荐某品牌中药面膜,据媒体报道称其“140字进账30万”,引发舆论关注。事实上,不只是郭涛,明星微博推销商品的现象可谓相当普遍。就在去年,林志颖就曾因微博推销保健品而遭遇严重的信任危机。
明星微博广告究竟是否合法?如果消费者使用明星微博推荐的产品而导致权益受损该怎么办?对这些问题,有不少业内人士寄希望于据称将要出台的新《广告法》有关“明星代言须先亲自使用”的规定,而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些问题却并不那么简单便可解决。
明星微博“广告”何其多
在微博发布某面膜广告后,郭涛在某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网友对他发广告的反应,他坦言:“我觉得他们不太排斥。如果不喜欢也可以不看。我在自己现有的话语权范围内有发言的自由。”
当被问及酬金时,郭涛却讳莫如深,只表示是“按市场价”。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明星通过微博发广告推销产品,每条收费在5万元到50万元之间不等,可谓“一字千金”。
随意浏览国内明星们的微博,就会发现类似现象毫不鲜见。只是一线大牌明星会更爱惜自己的羽毛,发的大多是自己所代言的大牌商品的软广告,而那些二三线小演员、过气歌手、主持人们所发布的广告则更加“赤裸”,商业性更明显而已。
就在去年,和郭涛一样通过“爸爸去哪儿”真人秀而人气回潮的明星林志颖也在微博扮演起“林博士”推销保健产品,结果遭遇媒体口诛笔伐,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
林志颖当时号称参与研发、创建的某保健品公司产品售价高达1080元,但据媒体调查其实际成本仅为每瓶4元,而且还是无核心研发的贴牌产品。消息一出,网友们的质疑声再度让林志颖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打假人方舟子在微博上公然指林志颖在大陆兜售高价保健品实为牟取暴利,公司无证,产品无根据,高价格纯粹为赚钱。
遭到质疑后,爱碧丽公司作出回应,林志颖则只留下一句“相信我,I believe”,就这样施施然从事件中脱身了。
再往前追溯,在微博盛行起来之前,侯耀华、赵忠祥、唐国强等明星也都曾因电视广告代言而遭遇质疑,其中甚至有人被央视炮轰,但最终结果也都是不了了之。明星的代言行为至今仍然是商业营销的中流砥柱,并通过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载体,变得更加无孔不入。
当明星微博代言遭遇法律空白
从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拟对名人明星广告代言行为予以规范,提出了“自己不用谨慎说好”的明确要求,禁止名人明星为其自己根本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根本没有接受过的服务进行代言。这一条文的出现,被不少业内人士寄望为规范明星代言的“尚方宝剑”。
据悉,新《广告法》修订案在表述中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一法律概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进一步接轨。业内评论认为,今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须更加严谨,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新《广告法》真的也能对明星在微博等新媒体发布“广告”行为产生约束力吗?
对此,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豪认为,很难。“据我的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明星个人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广告’的行为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那么根据‘法不明令禁止即允许’的一般原则,明星的微博广告行为是不受现行法律管辖的。”
同时他表示,由于新《广告法》尚未正式出台,因此现在探讨其影响还缺乏必要的依据,并且,即使是如传闻所说新《广告法》将规定“明星代言产品须先亲自使用”,其中也并未对明星通过个人微博所做的代言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他个人认为,如果消费者因使用明星微博代言的产品而导致权益受损,明星在道义上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从法律上来看,明星的责任却很难说得清楚。因此“明星更多应该是承担道义责任,而非经济责任。明星可以因此受到行政方面的管辖,但不是直接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真正应该担责的主要还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要维权可以起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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